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各地高考录取分数线 查询时间及方式 最新高校国家重点学科名单 -财政收入8万亿不算富:赤字地方债多 两岸部分商品2年实现零关税 -全球物价最贵城市:京沪亚洲前十 中国城市休闲指数 三亚居首 -农行挑战全球IPO新纪录 股指期货跌创新低 未来两月大盘或探底 -深圳华侨城6死10伤 部分死者名单 保安阻采访 拷问"欢乐谷"安全 -中央11部门发言人首次集体亮相/名单 县级驻京办开辟新生存方式 -商务部:将对网络销售个人实施工商登记 促网购健康发展/全文 -重拳反腐:公款出国游可开除党籍 全文 严打趁洪涝灾害作案 -京98.1%居民称房价高 任志强:下降成主调 公租房升至"国家战略" -中国地震局公开预算 监测预报3亿住房1.6亿
首页>>保险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6 月 30 日 
关键词: 再保险业务 保险人 中国保监会 再保险合同 比例再保险 再保险交易 赔款准备金 分保 保险经纪人 规定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九条 再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保险人对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应当单独列账、分别核算。

第十条 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规定,确定当年总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十一条 除航空航天保险、核保险、石油保险、信用保险外,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或者临时分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分出财产险直接保险业务时,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比例,不得超过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险合同部分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

(二)每一临时分保合同分给投保人关联企业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20%。

第十二条 保险人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并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巨灾再保险,并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将巨灾风险安排方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影响再保险定价和分保条件的重要信息向再保险接受人书面告知。再保险合同成立后,再保险分出人应及时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重大赔案信息、赔款准备金等对再保险接受人的准备金建立及预期赔付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六条 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开发设计新型风险转移产品。保险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中国境内的专业再保险接受人,应当配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专职再保险核保人和再保险核赔人。

第三章 再保险经纪业务

第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引进或者设计再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与再保险分出人的约定,及时寄送账单、结算再保险款项以及履行其他义务,不得挪用或者截留再保险费、摊回赔款、摊回手续费以及摊回费用。

保险经纪人应当将再保险接受人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再保险分出人。

第二十一条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与再保险分出人的约定,将其知道的再保险分出人的自留责任以及直接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二条 应再保险分出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合进行赔案的理赔工作。

来源: 中国网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文章:
我国首部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浮出水面
瑞士再保险首季利润同比降逾五成
瑞士再保险看好中国医疗保险业务
慕尼黑再保险去年四季度利润下降12%
保监会提高再保险接受人门槛
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海外两机构划归中国再保险
瑞士再保险07盈利42亿瑞郎
图片新闻:
盘点世界15个人造奇迹:朱美拉棕榈岛 三峡 国际太空站(图)
全球首款陆空两用飞车将投产 汽车可飞上天(图)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