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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 不再限制境外地域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6 月 22 日 
关键词: 人民币结算 跨境 贸易结算 试点企业 经常项目 2009年 银监会 货物贸易 结算业务 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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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

自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业务有序进行,操作手续便利,受到了试点企业和银行的普遍欢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增长较快,企业和银行对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扩大试点的时机已经成熟。

此次试点扩大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扩大,将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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