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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放宽持股比例:单一股东可超注册资本二成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5 月 21 日 
关键词: 办法 保监会 股东持股比例 注册资本 主要股东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会计年度 股权转让 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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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5月20日电(黄瑞) 中国保监会20日在此间公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6月10起实施。《办法》适度放宽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对于符合条件的主要股东,其持股比例经批准后,可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放宽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是在延续过去政策基础上的适度松绑,能够更好的遵循市场规律和尊重公司自身选择。在2004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明确单一股东(包括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能超过20%。

《办法》将主要股东界定为“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不足15%但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公司的股东”,主要股东需符合三项条件:一是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是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是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针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保监会表示,将继续鼓励中国国内保险公司引进境外优质资本,提高国内保险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水平。《办法》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入股需满足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

《办法》还在股东持股时间﹑股权转让程序等方面给予市场更大的灵活度。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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