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24日公布的《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10%,对商业银行等非保险类金融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30%。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业一直走在我国金融综合经营探索的前列,目前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都已尝试跨领域的多种经营。上述办法是国内金融业第一部针对金融集团公司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出台意在突出保险行业的主营业务,规范投资行为,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
《办法》规定,保险集团公司的业务以股权投资及管理为主,对外股权投资及投资设立相关企业应以自有资金出资。上述负责人特别强调,办法中的规定范畴是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与保险资金运用等财务投资不属于同一业务范畴。
《办法》称,保险集团公司可投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其他保险类企业等四类保险类企业。可投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保险集团对其他非金融类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实收资本的25%,且不得参与该企业的经营。
《办法》规定了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门槛:应具有合格的投资人,合计控制两家或多家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投资人已控制的保险公司中至少有一家经营保险业务6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
为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办法》规定,保险集团公司的非保险类子公司如有显著危及保险子公司安全经营的,保监会可责令保险集团公司限期处置所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或责令保险集团公司降低其持有的保险子公司股份至25%以下。
针对目前行业存在的不合规行为,上述负责人表示,要按照上述规定逐步清理规范。不过保险集团公司这种综合经营模式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对其监管也将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目前我国保险业共有包括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在内的8家保险集团公司,截至2009年底,这8家公司合并总资产总计为31900亿元,合并净资产总计为3210亿元,合并原保费收入总计为8419亿元,三项数据在行业总规模中的占比均超过四分之三。(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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