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经国务院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发布实施。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开展哪些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实行的是哪种监管体制?近期在规范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发展方面又有哪些措施?对此,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10日就以上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这位负责人指出,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这位负责人说,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这位负责人说,根据《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办法》的制定,立足当前担保业实际状况,在资本金准入门槛的设置上,充分考虑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现状,授权地方监管部门在500万元以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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