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增加分红激励的规定。对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4种不同情形,设计了不同的分红激励方式。
三是明确激励方案的拟订、审批和后续管理的规定,增强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
四是明确企业可以新企业的股权为标的激励有关人员,但应规范操作,保持各自在人、财、物方面的独立性,避免以关联交易等手段互相转移利益等问题。
五是对于科研院所和高校以本单位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行为,从企业和院校两方面为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提供了接口,切实促进产学研结合。
问:企业拟定的激励方案,应如何进行审批和管理?
答: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激励方式涉及公司股权变动以及对公司管理层的报酬事项,激励方案应当依法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为解决激励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实施办法区分了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由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另一种是由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暂报其主管的部门、机构批准。但无论哪种方式下,政府部门仅对激励方案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内容进行审批,并要求国有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依审批意见发表意见。
为了保证股权和分红激励的稳步推进,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将激励方案、相关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等报送本级财政、科技部门,接受相关监督。财政、科技部门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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