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目前主要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以及其他科技创新企业。
为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回应高校和院所有关技术人员的强烈要求,实施办法规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经批准,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至30%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的,由接受科技成果出资的企业,从高校和院所获得的股权中划出相应份额予以兑现。
问:实施办法的激励对象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的激励对象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第二类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人员,既包括在科技成果研究开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也包括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人员,也包括高校内担当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的技术经纪人。
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同时,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以保持上述人员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问:实施办法与现行政策相比有哪些突破?
答:对比现行政策,实施办法一是降低了股权激励的实施门槛。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条件之一,从要求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30%以上,调整为20%以上。
(责任编辑:王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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