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称农村金融两减税政策已获批准 近期出台
中国银监会四项措施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
银监会计划设立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记者昨天从中国银监会获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正在向国务院上报《关于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拟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力度,该政策将于近期出台。
据《关于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5万元以下)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上述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减计收入。
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银监会在促进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发展和支持“三农”方面,协调配合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开展调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如出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将支农再贷款政策扩大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定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明确涉农和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政策、制定涉农和中小企业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政策以及出台涉农信贷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等。
“农村金融的问题不在机构,而在于机制”,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只有在机制上解决问题,才能引导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
■解读
政府对涉农金融机构进行补贴
信达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饶明分析,相对于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我国在农村地区一直存在金融供给不足,其中原因虽然很多,但从商业角度看,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经营,其回报很难高于在城市的回报。
从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不良贷款核销、业务监管费等等方面的优惠看,这些措施都从成本角度对涉农金融机构进行了补贴,间接增加了涉农金融机构的经营回报。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激励涉农金融机构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
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有其区别于城市金融的需求的特点,如小额、季节性强,贷款质量风险受自然条件影响大,且收集农户的经济信息相对繁琐等。这对金融机构而言,无疑会发生更多的信息收集成本和单笔贷款的费用支出。
促进农村金融发展,除了政策角度给予更多支持外,还应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程序、信息收集模式和金融产品设计等多方面进行创新,实现金融供给和农村金融需求特征的有效对接,通过金融创新降低涉农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展金融业务的成本。
农村金融发展一直不顺利,金融机构通常的做法是把从农村地区吸收的存款投放于城市,造成农村地区资金的严重不足,涉农税收的减免其实是鼓励银行向农村地区投放更多贷款,依靠更多的金融资源盘活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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