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量,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指引》目前仅适用于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新资本协议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参照执行。《指引》共5章57条及5个附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
指引第七条规定,在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从监管资本中扣减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首先从需要扣减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中扣除专门针对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计提的准备,然后再从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分别扣减已扣除该项准备后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50%。
指引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资本中全额扣减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出现的销售利得,从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分别扣减已扣除销售利得后的增信拆息债券的50%。
商业银行在按照本指引第八条要求扣减销售利得和增信拆息债券之后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所计提的资本,以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监管资本要求为上限。
对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只有在资产池或者以该资产池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余额降至资产池或者资产支持证券初始金额的10%或者10%以下时,才能进行清仓回购对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只有在参考资产的价值降至初始金额的10%或者10%以下时,才能进行清仓回购。
指引规定,采用监管公式法所计算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不得低于7%,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不得低于20%。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从事资产证券化交易,对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风险暴露审慎计提监管资本,避免出现资本充足率被高估的状况。同时,《指引》通过资本监管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以有效防控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风险,有利于强化资本监管,完善资本监管制度,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确保我国银行业稳健运行。(闫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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