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央行或用定量手段控信贷 刘明康否认1月剩余时间不准放贷 全文 -中国拟以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取代拆迁条例 -政府工作报告部署6大工作重点 十二五规划将由"国强"转向"民富" -今年春运仍供不应求 优先保障学生票 "七不准"严打职工倒票 -未来3天强冷空气影响 华北等降温16℃ 京遭遇寒潮 18省区大雾 -今年重点缓解煤电供需矛盾 寒流坚挺煤价 煤企话语权能持续多久 -中国去年进口原油逾2亿吨 09年原油对外依存度首超50%的警戒线 -多家银行接通知 1月停止新增信贷 温家宝: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充裕 -中国11月减持93亿$美国国债 外储2.4万亿 官方否认千亿热钱涌入 -胡锦涛等九常委送别海地地震遇难中国英烈
首页>>金融政策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1 月 21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证监发[2007]56号

各证券公司,各期货公司: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4月20日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

(一)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二)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

(三)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四)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前款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董事会关于从事介绍业务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的,应提供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净资本等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

(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实施情况说明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

(五)分管介绍业务的有关负责人简历,相关业务人员简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六)关于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等制度文本;

(七)关于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说明;

(八)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九)与期货公司拟签订的介绍业务委托协议文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二)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十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介绍业务的范围;

(二)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三)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四)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五)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来源: 证券日报
1   2   3   下一页  



相关文章:
股指期货合约交易规则全线亮相 保证金提至12% 十看点 受益股
股指期货规则全解析 “十大看点”值得关注
股指期货合约交易规则全线亮相
股指期货推出 受益股解析
股指期货时代的炒股之道 借助概念趁机而入
中信证券连遭割肉门 游资闻风出逃 融资融券或先于股指期货推出
专家称融资融券或先于股指期货推出
权威人士:股指期货有望4月初上市 不足3%股民能过期指资金门槛
不足3%股民能过股指期货资金门槛
图片新闻:
香港连续16年获评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系 澳门排名20
新疆北部出现60年一遇暴雪天气 积雪达在50厘米以上(组图)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