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和配套文件回答了记者提问。全文如下:
问:为什么要在股指期货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答: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国资本市场创新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使参与者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与金融创新产品相适应,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股指期货在国际市场已经是一个成熟的金融产品,但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的特定市场环境下,推出股指期货必须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切实落实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
与股票、债券相比,股指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充分对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风险教育的同时,通过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是对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工作的深化,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形成良好的资本市场文化和培育成熟的投资者队伍,是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起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制度体系是怎样的 ?
答:多层次、系统的制度规则体系是保障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到实处的依据和关键。我们从证监会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等三个层面制定并形成了一整套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则体系。
一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制定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明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自律监管措施等。
三是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修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督促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问:在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过程中,做了哪些调研论证工作?
答:在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过程中,我们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研究了国内外成熟经验,在中介机构、投资者中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和试点。我们参考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等成熟市场的实践,借鉴了创业板、基金业和信托业等有关经验,考察了我国证券、期货客户群体的实际情况。我们分批在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营业部等进行了调研和试点。调研过程中,我们以问卷调查和访谈的形式,对30家证券、期货公司的近100多名开户人员和600多名投资者进行了调研,充分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我们从“指标验证”和“制度完善”两方面对部分期货公司客户进行开户试点,通过调研和试点,我们验证了指标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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