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五)有效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
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深入分析假设情景对其他流动性风险要素的影响及其反作用。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流动性压力测试的结果评估其流动性储备的充足性,确定其应当采取的风险缓释策略和制定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评估流动性风险对资本状况的影响,配置适当的资本以有效抵御流动性风险。
第七十五条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关要求,建立与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
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
(二)有效的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三)对声誉风险事件的有效管理。
第七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声誉风险的情景分析,评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并根据情景分析结果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第七十八条对于已经识别的声誉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准确计量可能提供的支持或在不利市场条件下可能面临的损失,并尽可能准确计量声誉风险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的影响。
第七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并视情况配置相应的资本。
第八十条战略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策略不适当或外部经营环境变化而导致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自身业务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战略风险管理体系,对战略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报告。
第八十一条商业银行的战略风险管理框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的监督。
(二)商业银行战略规划评估体系。
(三)商业银行战略实施管理和监督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时评估战略目标的合理性、兼容性和一致性,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可能产生的战略风险。
第八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评估战略风险可能给银行带来的损失及其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并视情况对战略风险配置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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