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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10 年 0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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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审慎评估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主要风险,实施资本规划管理,并持续保持与银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水平。

第十条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实现以下目标:

(一)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充分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

(二)确保资本水平与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三)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复杂程度相适应。

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建立经济资本计量体系并用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用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经济资本计量体系应满足本指引的原则要求,并充分反映银行的风险偏好和风险特征。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重要组成部分,压力测试应覆盖各业务条线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应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变化对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评估其在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可能的资本来源状况,确保银行具备充足资本应对不利市场条件变化。对于重度压力测试结果,商业银行应在应急计划中明确相应的资本补足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充分理解压力条件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及风险间相互作用、资本工具吸收损失和支持其业务持续运营的能力,有能力对资本管理目标、资本补足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每年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估,在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作为内部管理和决策的组成部分,并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信贷和战略决策中。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并表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与其自身风险特征、经营环境相适应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商业银行应向监管部门说明母行和附属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之间的关系,并向监管部门证明商业银行集团层面及单家机构层面的资本充足。

第二节 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主要责任,确保银行有足够资本抵御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全行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批准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二)确保高级管理层建立评估银行各类风险的框架和压力测试框架,实现银行风险和资本的紧密结合。

(三)审批或授权审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相关政策,监督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政策和执行机制,至少每年听取一次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确保银行有足够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充足评估工作。

(五)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完整性进行监督,确定审计部门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中的角色和职责。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银行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开发和运行,执行资本规划,确保持续满足董事会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

(一)深入了解银行主要风险的特征、性质和程度,理解资本充足程度与风险水平、风险管理能力、资本持续补足计划之间的关系,确保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复杂程度与银行风险状况和发展规划相适应。

(二)组织制定银行资本充足评估工作相关政策,建立健全评估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评估工作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经济资本计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

(三)组织开展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建立评估主要风险的框架和体系,确保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四)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配备足够的财务、人力和信息科技资源,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的评估工作,界定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等部门在评估工作中的职责。

(五)组织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确保管理信息系统能及时、准确提供评估所需信息。

(六)采用计量模型进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定期评估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定期听取验证工作的详细汇报。

(七)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参与压力测试目标、方案及重要假设的确定,推动压力测试结果在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中的运用。

(八)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关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银行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根据重要性和报告用途不同,商业银行应明确各类报告的发送范围、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度满足本指引和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商业银行的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主要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战略目标和外部环境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做出评价。

(二)对计量体系中关键假设的风险敏感性和合理性做出评价。

(三)评估银行所持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确保达到既定的资本充足率目标。

(四)根据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评估未来的资本需求,并对银行的战略计划做出必要调整。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每年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一次独立审计,以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审计可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共同进行,审计范围包括:

(一)根据业务性质、范围和复杂程度,审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合理性。

(二)评估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流程执行的有效性。

(三)检查内部资本充足率与设定目标是否有差距,分析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

(四)对影响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有效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监督,包括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和其他风险集中度的评估情况、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所用参数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内部评估使用的情景的合理性和压力测试对各种假设及参数的分析等。

审计结果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商业银行应根据审计结果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保存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的各类重要文档,确保监管部门及其他第三方进行评价。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将风险与资本挂钩,确保其资本覆盖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商业银行评估风险时,应充分考虑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设定主要风险的判断标准,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正确的识别和监测。主要风险应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以及独立评估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他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一)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中涉及且已覆盖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如集中度风险。

(三)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中未涉及的风险,如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风险。

(四)外部经营环境引发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

(二)对尚难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识别、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进一步探索这类风险的管理技术和工具。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加总各类风险时应充分考虑集中度风险和风险之间的传染性,适当考虑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和分散化效应。商业银行在考虑风险相关性和分散化效应时,应基于长期实证数据,对总体风险计量方法和假设可能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保守性调整。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特点采用多种方法加总风险,并判断加总结果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同时,应基于对单个风险的定义和计量结果加总风险,并协调各类风险的计量参数和计量范围,确保加总结果的合理性。

第四节 资本规划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基于当前及未来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制定资本规划,确保资本水平长期稳定。资本规划应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滚动目标。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的发展战略、业务经营规划和风险偏好设定资本充足率目标,并充分考虑对银行资本水平可能产生影响的负面外部因素,包括或有风险暴露、严重且长期的市场衰退等经济、金融市场环境变化及突破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事件。

商业银行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应高于监管部门确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的资本规划应兼顾银行的短期和长期资本要求,确保当前资本需求、预计资本支出、目标资本水平和外部资本可获得性与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及外部经营环境相匹配。

商业银行应确保银行管理人员充分了解资本水平、资本规划及应急预案情况。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用于满足内部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资本工具,应具备充分抵御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其有关定义、扣除和记入规则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存在差异的,应经监管部门认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通过严格和前瞻性的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检验资本长期目标,并制定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商业银行应急预案应包括紧急筹资成本分析、限制资本占用程度高的业务发展、采用风险缓释措施管理风险等。

来源: 中国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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