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1月5日明确,内地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参与设立的香港证券公司,实质性经营证券业务应在5年以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香港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广东省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证监会下发《【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审批》,要求申请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内地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5条第(一)、(三)、(四)规定的条件。包括: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参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香港证券公司,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7条关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资质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在香港合法注册或登记成立,并在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业务牌照后,实质性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含5年);近三年未受到香港当地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近三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香港当地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自参股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香港证券公司和内地证券公司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CEPA协议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6项要求:注册地在广东省境内,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股东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证券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公司章程合法,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应当向证监会提交申请表、关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章程草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股权结构的说明、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证券业务资格证明文件、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前三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股东出具的对拟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的说明、股东出具的承诺、香港证监会就香港证券公司在境内参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出具的说明函、法律意见书、拟设立的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同时,内地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减少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证券公司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表、证券公司关于设立子公司并减少业务种类的股东(大)会决议、证券公司现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了结计划以及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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