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三章 决策运行机制
第一节 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二节 资金运用流程管理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含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应当注重集中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遵循安全、稳健,兼顾增值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资金运用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办理银行存款,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注册资本和净资产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两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投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基金的基金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没有不良记录,投资团队稳定;
(二)首只基金契约生效时间超过一年;
(三)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稳定增长。
第十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投资境内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第十一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从事不动产投资,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
第十二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可以从事自用物业和以控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其中以控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金融类企业;
(三)与保险业相关的公司。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创业板股票,或者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利用股票投资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将投资资产用于信用交易,或者向他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五)投资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的不动产;
(六)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投资非金融类企业股权;
(七)其他中国保监会禁止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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