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李伟在日前出版的《学习时报》发表文章披露,68家央企涉足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浮亏114亿元。他指出,央企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发生的巨额亏空和损失,教训深刻。究其原因,企业追逐高额利润套利投机是要害所在,另外,违规越权操作、风险控制不力、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也值得深刻反思。他认为,央企不仅可以而且应该正确利用金融衍生产品工具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但是,这一工具的运用是有必要条件的,否则,将会事与愿违,适得其反。文章如下:
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问题及风险防范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李 伟
金融衍生产品的高杠杆化,是造成美国住房次贷危机,进而演变成国际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这已为世人所共识。金融危机发生以后,谈起“金融衍生产品的高杠杆化”,人们大多聚焦于美国及西方国家,殊不知,国内深受其害的企业大有所在。
近些年来不少中央企业(简称央企)为了追逐投资性收益、规避风险、短期投机套利等目的,投资于具有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其中,确有企业达到了自己的投资目标,实现了套期保值,获得了较好的利益;但不少企业则严重亏损,付出高昂代价。特别是去年以来接连披露的中航集团和东航集团的航油期权业务、中远集团的远期费用协议合约(FFA)、中国中铁和中国铁建的外汇结构性存款业务以及中信泰富投资杠杆式外汇产品和深南电原油期权合约等等,都发生巨额浮亏和损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什么这些企业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会发生如此普遍如此严重的损失?原因何在?企业能否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如何有效防范风险?对此,有必要深刻反省和探讨。
一、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总体情况
从目前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看,央企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呈以下主要特点。
1.参与企业多,业务品种广,亏损数额大。根据调查统计,目前有68家央企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主要涉及商品期货、汇率掉期、利率掉期,以及期权、结构性存款等品种。截至2008年10月底,央企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合约市值为1250.0亿元,形成了114.0亿元的浮动净亏损(浮盈49.8亿元,浮亏163.8亿元)。在境内的合约市值为357.4亿元,形成了1.3亿元的浮动净亏损(浮盈4.5亿元,浮亏5.8亿元);在境外的合约市值为894.6亿元,形成了112.7亿元的浮动净亏损(浮盈45.3亿元,浮亏158.0亿元)。
2.非标准化合约多,交易对手集中,交易风险高。目前有26家央企是自行在境外从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业务(OTC),且大都与交易对手私下签订的是“一对一”的非标准化合约,交易风险大,透明度不够。如东航集团、中航集团和中远集团在2008年6—8月国际油价达到历史最高点(140美元/桶)时,与高盛、美林、摩根斯坦利等境外投行签订了高额石油期权合约,在买入看涨期权同时卖出看跌期权(即结构性期权),签约后不久油价快速跌破了约定的行权价,这3家企业不得不双倍赔付交易对手,截至2008年底共赔付折合人民币8.06亿元(东航1.5亿元,中航4.38亿元,中远2.18亿元)。赔付后的合约浮亏仍高达161亿元(东航62亿元,中航68亿元,中远31亿元)。截至2008年底,合约市值92亿元,浮动净亏199亿元。而且中航已将2.4亿美元信用证交付美林公司,作为对其合约负市值的担保。
3.产品设计复杂,合约期限较长,风险敞口很大。据了解,有 8家企业集团通过工、农、中、建、交行和国开行6家银行购买了其推介的摩根斯坦利、美林、花旗等境外投行设计的结构性利率掉期和互换产品。这些产品设计极其复杂,不但与若干年掉期利率指数挂钩,而且都借助数学模型进行市值估算。如某集团在航油期权上,竟使用了含有6种模型工具的结构性产品。由于这些模型非一般数学专业知识的人所能弄懂,所以风险难以识别。
二、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亏损的原因
央企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发生的巨额亏空和损失,教训深刻。究其原因,企业追逐高额利润套利投机是要害所在,另外,违规越权操作、风险控制不力、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也值得深刻反思。
1.企业套利投机是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原因。金融衍生产品,作为一项投资理财和避险的工具,如果审慎选择,操作得当,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锁定成本。若忽视其高杠杆性、价格波动性等特点,盲目使用,过度投机,就必然酿成大祸。纵观接连发生的一起起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巨额亏损,无一不是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套利投机而忽视其风险所致。1997年的株冶锌期货事件、2004年中航油新加坡事件、2005年刘其兵国储铜事件,莫不如此。
2.企业风险管控机制缺失是造成重大损失的重要因素。分析这些金融衍生产品投资损失的案例,不难发现其一个共同原因,就是企业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发挥应有的控制及管理作用。企业管理层风险意识淡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侥幸和赌博的心态更加催化了事件爆发的进程。据调查,目前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中央企业,大部分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管控机构。有些甚至将产品的买卖、资金的清算和交易的管理等本该分离的职能放在一起,失去制衡和监督。
3.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是造成重大损失的制度缺陷。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内控机制、严格的风险管理程序等是防止企业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重要保障。国资委2006年就出台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对企业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不少企业未能严格执行。据对29家集团公司管理层调查,有17家未对下属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和定期审计,8家下属企业未向集团公司定期报告,以致总部无法全面及时掌握整个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从董事会决策层面看,有17家企业未在董事会下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未能统一管控本企业高风险业务;有13家企业把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作为一般事项授权给总经理或分管负责人审批,没有经过董事会专项审议。这种决策不科学、程序不合规、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风险管理,必然造成重大投资损失。
4.企业违规操作是造成重大损失的又一原因。目前获得国家批准同意在境外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共有31家,其中央企16家,有26家央企是未经批准擅自在境外从事期货、期权等场外(OTC)交易业务,这些产品不通过交易所正规交易,也不通过清算所进行合约清算,而且这些产品都由投行设计兜售,通过双方私下协定,因而交易行为不透明,难以有效监管,企业一旦“入了套”,签了合同,面临的就是“无底洞”式亏损的万丈深渊。另外,一些企业在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违规操作,也预埋下了亏损的“伏笔”。
5.专业人才缺乏是造成重大损失不容忽视的因素。据了解,目前央企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绝大多数都是财务人员,真正具有金融工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很少,有些不会估算合约市值和浮动盈亏,有些连产品模型都搞不明白,更不用说识别风险,有的甚至看不懂英文合同只能凭投行介绍,专业水平与国际投行差距太大,在业务交往中往往处于下风,很难做到对等谈判和公平交易,只能被动让对方牵着鼻子走,与交易对手抗衡的能力很弱。
6.一些国际投行的欺诈行为是造成重大损失的推手。央企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普遍发生浮亏和损失,当然首先要从企业自身找问题,但也与国际投行恶意兜售带有欺诈性的、设计复杂的高杠杆产品有很大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说,中国企业遭遇金融衍生产品投资滑铁卢,一些国际投行是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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