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通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颁发有利于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银保深层次合作,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提升银行业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力。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不断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更是获得快速发展,银行已成为保险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但目前的银保合作仍停留在代理业务层面,进一步合作的空间很大。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原则,为确保试点工作稳定推进,现阶段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选择现有保险公司,且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由于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会因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集中与风险蔓延,会因银保合作可能造成银行信誉风险外溢,会因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非专业性或缺乏经验造成的管理风险会因并表管理不健全可能产生的资本重复计算等风险。
《办法》针对上述风险,分别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并表管理、业务合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在公司治理方面,突出商业银行董事会负最终责任,要求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确保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
二是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银行股东发行的次级债券,购买其他证券不得超过10%的上限。
三是在并表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
四是在业务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办法》发布后,银监会将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加强监管,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跨业传递,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傅苏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