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内地与香港都很关心,究竟会有多少家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有机会从事H股审计业务?
答:我们理解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切。在此想阐明以下两点:第一,《建议架构》和《试点方案》都强调,要在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选择少数具有证券资格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审计业务,今后香港事务所为香港在内地上市企业提供审计服务,适用同样原则,在数量上保持大体对等;第二,关于内地究竟会有多少家事务所有机会从事H股审计业务,因为申报工作才刚刚开始,之后还有审核、公示、实地考察、综合评议等一系列程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H股审计关系香港资本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也关系内地会计行业形象和声誉,财政部、证监会高度重视,在研究制定《试点方案》时十分慎重。为确保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完成H股企业审计业务,本着严格要求、质量第一的原则,《试点方案》对申请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涉及规模、胜任能力、内部治理、执业经验等各方面。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从事过H股企业审计业务或预期能够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
(二)上年度业务收入(含境内、外分支机构收入,下同)不低于30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0万元,且证券业务收入不低于5 000万元或者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不低于30家;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400人,其中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数不少于300人;
(四)(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每人不得超过25% ;
(五)治理结构、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等相关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六)在香港发展有成员所或者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同属某一国际会计公司的成员所。
由于收入、注册会计师规模等硬性指标并不能完全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我们又进一步从事务所内部管理入手确定了几项优先考虑因素:一是高级管理团队关系和谐、年富力强的;二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三是具有较强的执业责任承担能力的;四是组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的。在同时符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应当向具备一项或多项上述优先考虑因素的事务所倾斜。
六、如何把握基本要求中对收入和人员统计口径的规定?
答: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将以200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为准。列入2009年中注协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强的,将同时参照原公布的数据。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在提供境外分支机构的设立证明、具有实际控制权证明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后,可将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收入合并计算。
证券业务收入是指申请事务所取得的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中“证券业务”定义的收入。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参照这一原则确定。
注册会计师情况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监管系统中的数据为准。
涉及合并,且符合《试点方案》基本要求的,“上年度业务收入”可以合并各方上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汇总计算。注册会计师人数根据同一原则认定。
鉴于部分被合并的事务所涉及分立事宜,此类事务所可合并计算的收入和人员按照并入部分的情况统计。合并主体事务所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补充提供被合并方分立协议复印件和被并入部分单独的审计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
七、请问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交申请材料时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所有审计报告应由独立于申请事务所的其他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其中审计报告中应特别注明符合基本要求第(二)项的情况。涉及合并的,被合并方的审计报告应由同时独立于申请事务所和被合并方的其他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二)股东情况表和注册会计师情况表,应在提交申请前10天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监管系统打印生成,两张表中的人员信息应当一致。提交申请后,人员情况有变动的,应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三)在香港发展有成员所的,应提交香港成员所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由香港会计师公会出具的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发展成员所相关协议复印件;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同属某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时,应提交该香港事务所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由香港会计师公会出具的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由所属国际会计公司管理总部出具的申请事务所和香港事务所同为其成员所的证明文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达到上述要求的,能否申请参加试点?
答: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重组是其根据市场规律和自身意愿的发展过程。近两年来,在财政部、证监会引导和鼓励下,会计师事务之间掀起了新一轮的合并高潮。自2007年至今,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兼并重组,已由过去的72家减至目前的58家。我们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市场规律和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采用多种发展模式进行优化组合、做强做大。对于积极探索做强做大发展模式,并通过合并在各方面有明显提升的,应当对其合并予以肯定。因此,在《试点方案》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满足基本要求的,可以申请参加试点,但应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实质性合并程序。
所谓“完成实质性合并程序”是指事务所之间已实现实质合并或主体合并。事务所之间的合并涉及到股东变更、注册会计师转所、业务承接、被吸收所的清算注销、分所之间的重新整合等诸多事项,不仅涉及财政部门、工商部门、注协,还涉及到与客户的沟通等,彻底办妥这些事宜往往需要相当一段时间。考虑到合并中的上述现实问题,《试点方案》对实质性合并程序规定了至少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事务所之间已签署正式的合并协议;二是就合并事宜已在公开发行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三是交回被合并方的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
确实因办理工商手续、业务衔接等客观原因难以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交回被合并方的证券期货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在申请时出具经合并双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任会计师签章的承诺书,明确承诺在办理完毕相关工商、业务手续后立即交回相应证书。延期交回证书的截止时间不得迟于2009年12月31日。
九、财政部、证监会将如何严格履行审核考察程序,确保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答:财政部、证监会对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审计业务的组织实施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专门组织领导机构并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规则,以确保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组织领导。财政部、证监会成立“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审核推荐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参加试点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推荐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财政部会计司),成员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有关人员组成。
(二)严格审核。《试点方案》印发后,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按照《试点方案》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四份,统一报送到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将严格按照《试点方案》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委员会办公室将通知补正或退回申请材料。
(三)网上公示。初审通过后,将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和证监会网站对申请事务所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强化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试点方案》的附表1、附表3、注册会计师情况表,以及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周。
(四)实地考察。委员会办公室将结合公示情况对初审公示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重点是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涉及合并的,将重点考察其合并情况以及总分所是否实现了实质统一。实地考察后将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委员会。
(五)综合评议。收到委员会办公室的书面报告后,委员会将召开全体会议对申请事务所进行综合审核评议,拟订推荐名单。
(六)上报审定。委员会审核评议后,将拟订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财政部、证监会领导确定。
(七)对外公布。经财政部、证监会领导审定后,委员会将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和证监会网站上公布正式推荐名单。
(八)正式推荐。委员会将正式名单同时推荐给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财务汇报局、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会计师公会。
为提高工作效率,本年将采取集中办理的原则。申请事务所应当在11月30日之前报送申请材料。我们将统一进行审核、公示、实地考察、推荐等,预计在2009年年底、2010年年初最终完成审核推荐工作。
我们将坚持严格审核、优中选优。在申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会计师事务所将不予推荐,并视情节予以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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