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节录
第十二条交易异常情况出现后,本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
第十三条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向市场公告。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马岚)经证监会批准,沪、深两所今天将实施《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细则》出台后,若出现交易异常情况,交易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
《细则》对交易异常情况的分类、认定和处理等做了详细的规定。首先罗列了可能导致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具体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
另外,也明确了交易异常情况的认定标准。将各种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情况分为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四大类、共十余种情形,对各种情形做了具体描述。
三是完善了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明确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对交易异常情况做出及时、妥善的处理。
细则还规范了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即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以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恢复交易的决定,应公告。
此外,细则规定,国内外已经或可能出现对中国证券市场稳定及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或者出现其他全国性事件,应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临时停市,以及相关机构在证券交易中出现重大误差或失误等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交易不能进行,需要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措施的,参照《细则》执行。
据深交所介绍,交易异常情况出现后,交易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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