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保监厅函〔2009〕370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我会研究起草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于2009年11月6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会。
联 系人:赵崇博(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公司治理处)
电话:(010)66286715
传真:(010)66288152
电子邮箱:cg@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任中审计是指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在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阶段性审计。
离任审计是指对因任期届满、工作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鉴定性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因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财务异常或舞弊等情形,对可能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特定审计。
第四条(审计对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
(二)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三)地市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四)具有与上述人员相同职权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审计内容)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以下事项所承担的责任:
(一)经营成果真实性;
(二)经营行为合规性;
(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鼓励保险公司在完成以上审计内容的同时,对审计对象进行经营决策科学性和经营绩效评价。
第六条(总体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实施细则,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规划,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和审计真空。
保险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任用、奖惩挂钩,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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