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统战部:达赖想同中央改善关系就应改弦易辙 达赖非单纯宗教人士 -刑法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13项罪名 -公务员报名最热报录比超4700:1 考录公告解读 职位统计 资讯 -胡润女富豪榜:张茵家族居首 前50 全球十大女创业者50%在大陆 -美未将华列汇率操纵国 无需担心美元贬值 商务部回应汇率问题 -创业板超募资金禁用于证券投资 深交所发上市公司运作指引 全文 -7·5事件3起案件宣判 3人死刑3人死缓 -看病预付费引质疑 卫生部:押金自愿交 患者有望用手机预约挂号 -纽约股市道琼斯指数重上10000点 罗奇:全球金融危机仅仅过半 -央行:水电煤气缴费将纳入征信范围 解读:还款逾期超3次难获贷款
首页>>外汇政策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2009 年 10 月 16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第二章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业务管理

第八条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选择放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地的一家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审核境内企业资格条件无误后,与放款人、借款人签订外汇委托贷款合同。

第九条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借款人应在受托银行开立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

第十条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借款人委托贷款收入及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支出范围为借款人偿还委托贷款本息、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第十一条受托银行在办理放款或还款资金在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借款人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之间的划转手续时,无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

借款人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可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相关规定进行。

受托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外汇委托贷款的相关情况(参考格式见附1)。

第十二条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如放款期满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受托银行应监督并协助放款人和借款人遵守以下路径还款:首先按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原划出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该资本金外汇账户,直至补足从该资本金外汇账户划出的金额,剩余本息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十三条非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的企业以委托贷款方式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文章:
外汇局就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答问
外汇局放宽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
外管局:外汇资金环比上升缘于流出减少 巴菲特:中国大有赚钱机会
首季外储余额前低后高 外汇资金大进大出风险不大
交行外汇资金业务实现全球24小时连续运作
图片新闻:
9月70大中城市房价涨2.8% 广州与银川新房价格涨幅最大
绿色和平组织:18家中外大企业隐瞒排污信息(名单)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