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证券经营机构募集境内投资者外汇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应根据相关规定,为产品开立募集资金专用外汇账户和外汇清算账户。
证券经营机构需通过直销和代销方式募集境内投资者外汇资金的,还应开立产品的直销和代销外汇账户。
上述各账户由证券经营机构持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根据相关规定开立,各账户收支范围见附表二。
八、境内投资者以自有外汇进行投资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不得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应由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经外汇清算账户、直销和代销外汇账户划至境内个人投资者本人外汇账户或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原外汇账户。
境内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进行投资的,本金和收益汇回后,应由证券经营机构持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经境内外汇托管账户代为结汇后支付。
九、证券经营机构应于每只产品成立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产品的实际募集规模和资金来源等情况(格式见附表三)。
证券经营机构应于每月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本机构境外证券投资的相关汇总数据(格式见附表四)。
境内托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所托管证券经营机构的境外证券投资相关数据(格式见附表五、附表六)。
十、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内托管人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
十一、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内托管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境内托管人,外汇局可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更换境内托管人。对违规情节严重的证券经营机构,外汇局可取消其投资额度。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6号)同时废止。
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外汇指定银行。
附表
一、境内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基本情况表
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相关账户收支范围
三、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产品募集备案表
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使用情况月报表
五、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月报表
六、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资金汇出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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