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9]74号
为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防范技术操作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证券市场稳定运行,我会起草了《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5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联 系 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010-66575963
联系传真:010-66575887
电子邮箱:zhoucs@sac.net.cn
附件:《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征求意见稿)》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
(征求意见稿)
二零零九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章 网络通信
第四章 应用系统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六章 系统运维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证券营业部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防范技术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平稳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按照信息系统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统一规划和建设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全面负责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证券营业部应在所属证券公司的集中统一管理下,制定相应的信息技术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信息技术系统对业务的有效支撑。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适用于本指引。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授权或委托,对证券公司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基础环境
第六条证券营业部机房建设应符合GB9361-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和GB2887-89《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证券营业部机房应位于证券营业部场地内部,证券营业部场地选址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一)尽可能选择具有市电双路供电的场所;
(二)远离强震源、强磁场源和强噪声源,无无线电电磁干扰;
(三)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场所;
(四)具有机房空调室外机组安装条件;
(五)符合当地抗震强度要求;
(六)尽量避免低洼地带。
第八条证券营业部机房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一)尽量避让建筑物顶层、地下室、用水设备的下层或隔壁以及易漏雨、易渗水和易遭雷击的区域,避开易发生火灾危险程度高的区域;
(二)选择通信设施健全,相对安全、易于管理的区域;
(三)避让主干电力电缆穿越场所,避让供水和消防管网经过;
(四)应当设置设备区域、辅助设备区域,设备区域用于安放服务器、网络通信设备等设备,辅助设备区域用于安放UPS电源等设备;
(五)设备放置地应考虑地面承重,应尽量选择有主干墙、承重墙的位置放置,必要时进行地面加固;
(六)应配备应急照明装置。
第九条证券营业部机房应采用结构化布线系统,综合布线应符合《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工程系统设计规范》(GBT/T 50311)要求。各配线机柜内应配备理线架,做到跳线整齐,跳线与配线架统一编号,标记清晰。
第十条证券营业部机房应采用综合接地系统或独立接地系统。采用综合接地系统接地的证券营业部机房,直流接地、交流工作地和防雷保护地,直接连接大楼的综合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欧姆。采用独立接地系统的证券营业部机房,直流地和防雷保护地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米,直流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2欧姆,交流工作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4欧姆,防雷保护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欧姆。
第十一条证券营业部机房须安装独立空调,采用一用一备或多用一备或多用多备的方式,主用空调单独运行时应能保证机房温度保持在21℃3℃规定范围内。
第十二条证券营业部机房机柜或机架宜配置双回路供电,相关电器设备、电线应与机柜用电负载相适应,并留有余量。机柜接地与机房接地应可靠连接。
第十三条证券营业部机房应具有独立于一般照明电的专用供电线路,设有独立的配电柜或配电箱。供电容量应满足证券营业部配电规划需求,并留有一定余量。
第十四条证券营业部机房建议采用双路供电,应配备UPS电源和至少一种其他持续供电方式(自备发电机、租用发电机、租用发电车等)。在供电中断情况下,应保证机房设备和不低于25%的现场交易设施在交易时间内持续供电,满足证券营业部客户证券交易需要。
(一)具有自备发电机的证券营业部,UPS电源应保证机房设备和不低于25%的现场交易设施持续供电不低于1小时。
(二)采用租用发电机、租用发电车等其它持续供电方式的证券营业部,UPS电源应保证机房设备和不低于25%的交易设施持续供电不低于4小时。
(三)发电机的功率应满足机房设备运转和不低于25%的交易设施持供电需要。
第十五条严禁将与业务无关设备接入UPS电源。市电插座和UPS插座要严格区分、插座面板应有明确的颜色标识或标签。
第十六条证券营业部配备或租用发电机,应远离易燃易爆的物品,并安装在具有良好通风的场地。
第十七条消防系统建设应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
第十八条机房应安装防火防盗门,有条件的可在机房安装防盗报警系统,机房入口处宜安装门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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