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据银监会网站,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答: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机构客户在“引进来”、“走出去”的过程中,其主业经营日益受到国际市场上的利率、汇率、大宗商品价格等市场风险要素的影响。因此,机构客户具有使用衍生产品管理相关风险的真实需求。
境内机构客户使用衍生产品对国际市场的汇率、利率风险进行管理的做法已开展多年。业务开办前期,主要是国际化程度较高的机构客户。由于本身具有国际化业务,对国际市场相对熟悉,多年来,这些机构客户使用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人民币汇率、利率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机构客户在人民币市场风险领域的风险管理需求不断加大,参与衍生产品交易的机构客户数量也日益增多。
机构客户的衍生产品交易主要通过与境内银行交易的方式进行,境内银行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后,再与非境内注册机构进行“背对背”平盘交易。对于境内银行而言,这并非完全无风险的中间业务,银行同样面临着衍生产品市值变化对信用风险产生影响、境内外交易适用法律不同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境内银行应切实关注和评估各类风险及其影响程度,并重视内部制度完善、提高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控。
此外,在非境内注册机构营销人员的推动下,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衍生产品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高杠杆、过于复杂化、缺乏透明度的衍生产品,有的甚至严重脱离了机构客户的真实经营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中的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银监会发布了本《通知》。
问:银监会对目前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衍生产品的基本评价,以及如何看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其中的作用?
答:国际金融危机也暴露出境内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交易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境内人民币衍生产品缺乏,难以满足机构客户的风险管理需求,使得机构客户选择了与境外市场风险指标挂钩的复杂衍生产品,引入新的境外市场风险;另一方面,机构客户对衍生工具的正确认识、熟练运用能力以及企业内部决策机制、风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开发、客户营销、风险揭示等各环节的风险控制仍需进一步加强。
银监会认为,内部治理完善的机构客户在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应经由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及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审批,并配备财务与法律等专业人员,如有需要还可向独立第三方(会计师或律师等)进行咨询,以充分识别衍生产品的结构、风险以及与自身需求的匹配度。此外,成熟的机构客户一般还会采取“货比三家”的做法:向多家银行了解、询价后,方确定与之交易的银行。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是机构客户自主的市场行为,适用“买者自负”的原则,即机构客户是否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交易哪类产品、与哪家银行交易等各个环节中,均由机构客户自主决定。
但考虑到我国机构客户参与衍生产品业务时间普遍不长、内部专业人员不足、独立第三方作用发挥不足等现实因素,银监会也反复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相对成熟的市场参与主体,始终应该遵循“卖者有责”原则,并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及市场培育、投资者教育义务。
问:《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进行区分的意义是什么?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交易对手)主要分为三类,包括机构客户、个人客户、金融机构。《通知》中的机构客户是指除个人客户和金融机构以外的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个人客户之间的衍生产品交易,主要通过理财产品进行,由于个人客户的特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个人客户交易衍生产品应按照银监会个人理财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金融机构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机构的准入、内部治理、风险管控等方面都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专业监管,在衍生产品交易领域属成熟的参与者。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应按照有关金融机构同业间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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