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审慎评估本集团或银行(以下简称本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主要风险,实施资本规划管理,并持续保持与本银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水平。
第十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一)确保银行主要风险得到充分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
(二)确保银行的资本水平与其面临的风险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三)确保银行的资本规划与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当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复杂程度相适应。
银监会鼓励新资本协议银行建立经济资本计量体系并用于内部资本水平的评估。用于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的经济资本计量体系应满足本指引的原则要求,充分反映本银行的风险偏好和风险特征。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本充足评估程序重要组成部分,压力测试应当覆盖其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和各业务条线,并应当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变化对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评估其在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可能的资本来源状况,确保银行具备充足的资本水平应对不利的市场条件变化。对于重度压力测试结果,商业银行应当在应急计划中明确相应的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理解压力条件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及风险间相互作用、资本工具吸收损失和支持其业务持续运营的能力,以及银行应对不同程度压力测试可以采取的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估,在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作为内部管理和决策的组成部分,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信贷和战略决策中。
第十五条 银行集团和纳入集团并表范围的附属银行均应建立与其自身风险特征、经营环境相适应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商业银行应向监管部门说明母行和附属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之间的关系,并向监管部门证明商业银行集团层面及单家机构层面的资本充足。
第二节 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资本评估的主要责任,确保银行有足够资本抵御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全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批准本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二)确保高级管理层建立评估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的框架和压力测试框架,实现银行风险和资本的紧密结合。
(三)审批或授权审批内部资本评估工作相关政策,监督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政策和执行机制,至少每年听取一次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确保本银行有足够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充足的评估工作。
(五)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完整性进行监督,确定审计部门在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工作中的角色和职责。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本银行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开发和运行,执行资本规划,确保持续满足董事会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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