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合法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规范的合同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风险处置和有关细节,不得将贷款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或投资的领域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支付资金用途、支付方式、支付工具的约定;
(二)对支付方式变更及变更触发事件的约定;
(三)对贷款资金支付限制、禁止行为的约定;
(四)对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备查的约定;
(五)借款人和贷款人均认可的其他有关贷款支付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设立有关条款,明确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的落实情况,及贷款资金支付用途、方式等,并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
(一)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二)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
(三)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
(四)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五)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范围相符,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
审核同意后,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者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对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比照 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并约定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采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 第二十六、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支付。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可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一)借款人现金流量充足,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借款人业务管理规范,具有长期发展潜力;
(三)借款人与贷款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银行内部评级在AA以上。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业务规模、生产周期审慎确定循环贷款的额度,避免超额放贷。
第三十一条 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支付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和支付阶段如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风险因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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