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
降低成本促进投资便利化
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在当前经济金融逐步全球化、一体化背景下,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境内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需求与日俱增。为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壮大,近年来外汇管理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对这些已出台的比较分散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外汇局近日颁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
当前我国正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经济总体形势企稳向好。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出台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外汇管理政策,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把握境外直接投资时机,降低境外投资成本,促进投资便利化。
简化程序——
资金来源改事前审查为事后登记
《规定》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和程序进行了简化和规范。
首先,简化审核程序,改革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事前审查为事后登记,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核准;
扩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产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汇出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
建立全口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体系,明确并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
完善与健全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
风险可控——
相关政策会及时调整
为了在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规定》明确,外汇局可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外汇指定银行需查询外汇局登记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方可为其办理境外投资款的汇出。总体而言,改变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方式的风险有限,可以通过其他部门的配合及外汇局的登记环节防范所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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