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少数未予采纳的意见说明
市场反馈中有些意见未在本次修改中纳入考虑,包括建议提高适当性管理要求,如要求开通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应当具有5年以上交易经验、已持有A股、资金达一定规模等;允许在网上签署风险揭示书并降低开通时间要求;以及增加对机构投资者申请开通的要求等。
我们认为,《实施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对上述问题已作充分调研和论证,办法中所设定的指标具有一定合理性暂不宜作调整;要求所有投资者现场签署可避免签署工作走过场,不能发挥风险提示作用,但为了配合证券公司做好相关签署工作,我们会在时间安排、交易经验查询手段充分考虑实际情况;而机构投资者相比个人投资者,在资金实力和投资分析能力上较强,具有相当的风险承受能力,而适当性管理的核心是向一些入市时间短,对风险认知能力相对较弱的投资者加强入市风险提示,因此,《实施办法》对机构投资者未提出适当性管理要求。
另外,有证券公司建议应制订相对统一的投资者信息收集表格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标准。考虑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已对证券公司了解客户、提供适当性服务进行了明确要求,此次暂不针对创业板单独制定标准,但已将意见转相关部门统一研究。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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