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实施办法》的主要修改
根据意见反馈,我们对《实施办法》内容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修改了3条,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明确“交易所”含义
将第五条明确交易经验和交易所的表述,改为“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2.增强对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的监督
对第六条的内容作了补充,改为“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客户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一式两份,由会员经办人员见证客户签署并核对相关内容后再予签字确认。
3.文字描述与规则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略作文字调整,“…本所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整改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及通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此外,我们还对个别条款进行了文字调整。
三、拟纳入业务指引中的内容
对于反馈意见中涉及适当性管理实施的具体操作细节问题,我们拟在相关业务指引中作出规定,具体指导证券公司完善工作程序和执行标准,主要涉及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细化证券公司受理客户开通申请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二是详细规定各种情形下,交易经验的计算口径,如有效证券品种及范围,以及新股认购、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非交易过户等,同时明确证券公司及投资者对交易经验的查询方式;三是规定风险揭示书签署及开通交易的详细流程,说明特殊情形下的处理办法;四是明确对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做好创业板规则宣传、认真处理客户咨询及投诉等工作要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