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投资者需现场签订风险揭示书][发布配套规则][解读:创业板为何要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深交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
我所于2009年6月8日至23日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我们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配套发布相关业务指引。现就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办法》反馈意见总体情况
在征求意见期间,我所共收到针对《实施办法》的反馈邮件34封。同时,我所于6月9日召开了由专业人士、证券公司代表及普通投资者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各界人士对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陆续通过邮件等形式向其他一些证券公司征求了意见。截至23日,共计收到的各界反馈的意见72条,剔除无针对性的意见3条,重复的意见38条,最后归纳为31条意见,其中全部采纳及部分采纳意见25条(占比81%)。
总体上看,社会各界对《实施办法》给予了较高评价,认为此次适当性管理规定吸收了国外发达资本市场中值得借鉴的经验,针对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相对较大的特性,加强了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和教育,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推进证券公司的客户服务工作的重要举措。同时,市场各方也对《实施办法》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我所对收集到的所有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汇总和分类,共归纳出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本要求方面,建议增加资金实力、延长交易经验等;希望明确机构投资者如何参与创业板市场;同时建议明确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含义,首笔股票交易含义,继承、离异分割、可转债、B股等判定标准,两年及以上交易经验含义及计算等,以及建议为证券公司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快捷查询服务,提高证券公司审核效率等;
二是风险揭示书签署及办理开通交易的具体要求方面,建议为证券公司制定相对统一、量化的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价的标准,便于客户理解和接受;增加证券公司在督促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方面的要求,防范简单和粗糙应付;增加特殊情形下,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人签署风险书或证券公司提供上门签署服务的许可;以及明确跨证券公司转托管中涉及创业板开通交易的问题的处理等。
三是在投资者申请开通交易处理方面,建议在市场正式启动前留出合理时间区间或简化部分操作要求,风险揭示书及开通交易工作如果集中在短时间内进行,可能给客户数量多的营业部带来很大压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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