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投资者需现场签订风险揭示书][发布配套规则][深交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与修改说明]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推进,逐步建立与不同类别的投资者、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产品和不同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制度安排,积极探索合格投资者制度,已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今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也对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相关服务提出了适当性的要求。上述法规制度为创业板市场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提供了法规支持。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的标准相对较低,企业普遍具有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的特点,在退市制度方面也有差异,投资风险相对较高。从国际经验看,创业板市场公司退市比例通常大于主板,投资风险比较突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研究报告,2003年到2007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和英国AIM市场的平均退市率分别为8%和11.6%,均明显高于主板。如果大量不了解创业板市场风险、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盲目参与,有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投资者审慎做出投资创业板股票的选择,创业板市场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适度设置了投资者入市要求。
为什么规定证券公司应了解参与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和风险偏好等信息?
由于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相对较高,不是所有投资者都适合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因此,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了解,包括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信息。一方面,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这些客观信息帮助投资者判断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揭示、投资者培训和教育等工作,不断提高证券公司的服务水平。需要说明的是,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上述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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