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发布配套规则][解读:创业板为何要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深交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与修改说明]
中新网7月1日电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第五条指明,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并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书面签订《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于6月8日发布。
证监会表示,截至6月23日,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共32条。涉及《暂行规定》的意见共7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投资者已有风险意识,没必要签风险揭示书,或没有必要到现场签;二是认为应当强调投资者要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独立判断;三是建议明确投资者能否委托代理人代为签署风险揭示书。
经过认真研究,第一、二项建议在规则起草过程中已经做了充分论证,征求意见时也有详细说明,主要目的是通过适当的程序和要求,让风险教育能够落到实处,因此综合考虑后暂维持现有规定。第三项建议连同其他一些具体操作方面的意见,我会已转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在修改配套文件时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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