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证监发[2009]120号
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13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申购新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申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262号),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经营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对参与网上申购新股的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请您在申购前仔细阅读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确定您在申购前了解您的投资对象及投资风险,避免盲目投资。该公司新股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由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无任何机构担保该公司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请您理性判断是否申购。一旦申购,您将自行承担可能的风险及损失。”
二、各证券经营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和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新开账户均为合格账户,杜绝虚假开户、“开空户”等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严格遵守《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账户等已参与网下报价的,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等涉及开立多个账户的,只能通过单一账户参与网上申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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