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等征求意见/意见稿全文/答问][创业板投资"无资金门槛" 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直投创业板须两年股龄 投资需签风险揭示书][创业板投资存在五大特别风险]
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记者陶俊洁、赵晓辉)为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中国证监会8日发布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亦同时发布了暂行规定的相关配套文件,并公开征求意见。
创业板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创业板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投资者审慎做出投资创业板的选择,创业板市场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适度设置了投资者入市的基本要求。
据介绍,目前初步构建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由三个层面组成。一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二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具体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监管要求等。三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规定了证券公司在其制定的风险揭示书中必须列示的条款。
根据实施办法,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市场,原则上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交易经验的具体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的账户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但仍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投资者,亦可开通创业板交易,但需要更为复杂的程序和更多风险揭示。
为了保证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暂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具体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组织实施,还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情况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也将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对暂行规定和配套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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