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五外贸大省上书商务部 国家酝酿出口全退税 机电和轻工期待最高 -盖特纳拟稳住中国债主地位 消除美债贬值之忧 折射中美关系变化 -尚福林:逐步完善新股定价和发行机制(全文) 全球股市反弹A股垫底 -汽柴油价格每吨提高400元(各地售价表) -国家发改委将于端午节后再议成品油涨价 国际油价5月涨幅近30% -食品安全法将实施 消费者受损可10倍赔偿 基本药物目录下月出台 -美国财长盖特纳访华或谨慎谈汇率问题 中国可能继续购买美国债 -中方对丹麦首相会见达赖表示强烈抗议 日媒借朝核渲染中国威胁 -袁隆平为Y两优2号定增产目标:亩产830公斤 养猪业遭遇第三风险 -5月沪深股民人均入账万元 A股涨幅逾6% 地方融资债券冷热不均
首页>>金融政策
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6 月 01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证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或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二)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与保荐业务、并购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或股票主承销家数或债券主承销家数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的,分别加2分、1分;

(三)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四)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为正且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五)证券公司创新成果评价期内在行业推广的,单项或累计最高可加5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如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本规定第九条第(六)至第(八)项措施的,不适用本条第(一)至第(三)项加分。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未履行上市保荐和持续保荐法定职责与义务情形的,不适用本条第(二)项加分。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公司最近2个、3个评价期内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达标的,分别加2分、3分;

(二)公司最近2个、3个评价期内未被采取过本规定第九条第(六)至第(八)项措施的,分别加2分、3分;

(三)公司净资本达到规定标准5倍及以上的,每一倍数加0.1分,最高可加3分;

(四)公司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2倍及以上的,分别加0.5分;

(五)净资本收益率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落实专项监管工作情况,对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进行调整,每项最高可加或扣3分。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以下简称专业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对其专业管理能力、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价;专业评价机构可针对证券行业内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与客户投诉等情况,对涉及的证券公司进行专业评价。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的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专业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评价计分进行调整,每项专业评价最高可加3分。

经专业评价机构评定,证券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客户投诉是由于证券公司管理不善引起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行扣分。

第四章 类别划分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证券公司,评价计分为0分,定为E类公司。评价计分低于60分的证券公司,定为D类公司。

中国证监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事先确定A、B、C三大类别公司的相对比例,并根据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具体确定各类别、各级别公司的数量,其中B类BB级及以上公司的评价计分应高于基准分100分。

(一)A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最高,能较好地控制新业务、新产品方面的风险;

(二)B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在行业内较高,在市场变化中能较好地控制业务扩张的风险;

(三)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相匹配;

(四)D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五)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挪用客户资产、违规委托理财、财务信息虚假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公司类别下调3个级别;情节严重的,将公司类别直接认定为D类。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在自评时,若不如实标注存在问题,存在遗漏、隐瞒等情况,将在应扣分事项上加倍扣分;自评时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视情节轻重将公司类别下调1至3个级别。

证券公司未在规定日期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下调1个级别;未在确定分类结果期限之前上报自评结果的,将公司类别直接认定为D类。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相关文章:
保监会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建立分类监管制度
保监会就正式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全文)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监管中小板 深交所下半年将实施分类监管等六举措
保监会分类监管“兼职”销售渠道
银监会:分类监管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上市公司分类监管重新提上日程
图片新闻:
中国遭280余种外来生物入侵 每年损失2000亿元
香港推经济刺激计划 50万市民9月获退税 80万人今年不交税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