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向记者表示,该所向南方基金以及托管人工商银行分别发出公开法律意见书已经一月有余,但是到目前为止,仍未接到对方正式的公开回应。
“我们律师团已经做好了充分准备,将于近期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仲裁在内的进一步法律行动,也不排除提出其他行政手段的可能性。”张远忠律师说。
由此,备受市场关注的国内首例基金分红案透出升级的迹象。南方基金公司可能因此成为国内第一家由于不分红惹上官司的基金公司。
律师炮轰“铁公鸡”
4月10日,张远忠向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的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同时发出《关于追究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分配2007年利润违约责任的公开法律意见书》,要求对方对2007年近百亿元的可分配利润按照约定进行分红。由此,国内首例基金分红案浮出水面。
这份法律意见书称,在2007年末,南方稳健2号基金共实现可分配收益高达97.35亿元,折合每份可分收益0.6959元/份之时,却丝毫未分,违反了合同关于全年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分配收益90%的分红的约定。随着市场下跌,目前该基金的收益已经大幅缩水,2008年度亏损91亿元,当时的净值曾跌至0.68元附近,2008年的分红已成泡影。
张远忠还表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因此,工商银行有权利也有义务要求南方基金对2007年收益进行分红。
“从法律意见书发出已经过去一个月了,对方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对此作出准备和回应。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接到对方的正式回应。”张远忠向记者表示。他说,此事不可能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不排除近期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可能性:根据基金合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监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建议采用行政措施促使其履责,等等。
张远忠进一步解释说,当初之所以采用向对方发送法律意见书,而不是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直接采用申请仲裁的方式,目的就是想把该基金应分红而不分红这一严肃问题提出来,引起各方的关注和重视,以解决问题作为本意。“目前看,问题的解决还绝非这么简单。”
南方基金:正在自查和处理
南方基金网站上的公开信息显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6日,为国内首批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三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到目前为止,旗下共掌管着19只基金,其中有16只开放式基金,2只封闭式基金,还有一只QDII产品。
其中,南方稳健成长基金成立于2001年9月28日,近三年均有分红。而南方稳健2号基金成立于2006年7月25日,为南方稳健成长基金的“复制”产品,两者的基金经理相同,投资风格相似。但到目前为止,南方稳健2号基金还没有现金分红的纪录。
南方基金策略发展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公司收到这份律师函以后非常重视,目前正在对运作情况进行自查,并且交给了相关律师进行处理。在记者提出对该律师进行采访的意图后,上述人士称,“目前律师本人还不愿意过早地通过媒体发布观点和信息。”
记者注意到,此前公司客服人员曾就此事向媒体辩称,南方基金公司并未违约。理由是:南方稳健2号基金合同规定了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并没有规定最低次数;该基金成立于2006年7月25日,于2007年4月9日实施了拆分,每份净值从2.1253元拆到1元。目前没有任何规定说“拆分”不能等同于“分红”。如果将“拆分”视为“分红”,则分红比例远远超过“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该基金拆分后虽然在2007年底每份净值达到了1.4556元,但行情很快逆转,到2008年4月初又跌到了1.1元左右,分红会导致净值低于面值,而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第五条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对此,南方基金上述人士称,这是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过,这些解释都很显见,大多是基金合同中直接规定的内容。”
对于南方稳健2号基金未分红是否经过了持有人大会表决的疑问,南方基金上述人士表示,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公司只有在遇到重大事项(譬如:封转开、转型等)的时候,才必须组织召开持有人大会对相关问题进行表决。而基金分红、拆分等问题,则无需组织召开持有人大会,只需上报证监会批准即可。
“持有人权利”呼声渐起
在最近几年的市场发展中,宁可撑死也不拔毛的“铁公鸡”已经不是个案,而是愈来愈普遍的现象。
Wind资讯向记者提供的数据显示,在2006年、2007年连续两年的大牛市当中,几乎所有的基金产品都赚得盆满钵满。尽管如此,至少有14家基金公司的16只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基金,并且剔除了指数型基金)在2006年、2007年连续盈利,但自2007年至2009年3月底从未进行过分红,至2007年底总共截留了高达812亿元的可分配利润。在这批“铁公鸡”阵营当中,不乏华夏基金、南方基金、上投摩根和景顺长城等老牌基金甚至王牌基金公司的身影。然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伴随着股市的大调整,这16只基金2008年全部亏损,亏损总额达935.9亿元,已经把总额812亿元的可分配利润完全吃掉。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很多业内人士对基金不按时分红的心态进行了分析。分析人士表示,许多基金公司认为基金分红对持有人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分红是把基金的部分净值变现,如果分红后净值上涨,持有人就会减少净值上涨的收益。所以在一定时段,基金不分红或不按时分红反而对持有人有利。对此,分析人士认为,正是在这种理由下,部分基金公司在没有与持有人沟通的情况下,实施不分红或延迟分红。而背后真实的原因在于,做大规模更多地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净值排名等方面的考虑。
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王连洲向记者表示,有利润不分红,不符合我们当初基金立法的原有宗旨“这方面,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信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来执行。特别是在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时候,根据基金买卖协议中的细则来执行非常重要。如果有变化,也应当提前向持有人打招呼,尊重持有人的意见。”
北京和上海多位南方稳健成长2号的持有人向记者表示,此前关于南方基金没有分红的信息已经引起了大家的注意。“我们希望基金公司在分红方面更透明一点,该分就分,不分也应该征求持有人的意见。赚了不分红,赔了也没个说法,怎么能如此不把持有人当成一回事呢!”北京一位投资者蒋先生表示。
Morningstar晨星基金研究员王蕊告诉记者,从市场来看,基金公司的普遍做法是将分红的权利拿在自己手中。而实际上,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在分红一事上,最需要做的事情只是将分红的权利下放给基金持有人。让持有人根据自己的投资意愿来选择分还是不分。“基金公司采用模糊概念来界定分红,可能会引发持有人对其不信任。”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认为,“基金契约上关于分红条款的模糊规定,使得基金公司在制订分红方案时有相当大的自由度,可以在分红时间、分红金额、分红次数上自由决定。迟分红或不分红并未明确违约,实际上是钻了契约规定模糊的空子。”在他看来,“分红事件”的意义在于“提醒我们关注基金行业中还存在着种种不规范的做法,可能损害持有人利益。这种漠视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应该被谴责的”。
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
[起始交易日期]
2006年1月1日
[截止交易日期]
2006年12月31日
[单位]%
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
[起始交易日期]
2007年1月1日
[截止交易日期]
2007年12月31日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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