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我们加强了对境外机构在境内非离岸银行部门开立的外汇账户的研究和规范。2008年9月,我们在对部分银行调研的基础上,拟定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并于同月会同银监会召开全部中外资银行座谈会征求意见,形成共识。其后,分别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企业、外汇局分支局意见,达成广泛一致。并于2008年12月再次召集部分中外资银行,对境外机构外汇账户标识、境外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等问题进行了座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通知》,增强了可操作性。目前,各方意见一致,《通知》内容基本成熟。
一、当前发布《通知》的必要性和意义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运用各种手段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要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风险防范,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当前发布《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述要求的具体体现。
首先,《通知》利于保增长。《通知》摒弃了实践中因历史原因只能由外资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做法,中资银行在遵守《通知》要求的基础上,也可以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同时,简化了开户审核手续,放宽了境外机构外汇账户与境外之间往来的限制。这些措施十分利于境内银行和企业办理涉外业务,特别是大大便利了境外投资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和运作。在2008年12月银行座谈会上,参会银行对此表示欢迎,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有利于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支持境内银行和企业扩大业务、应对危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认为,如此规定将有利于我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进行境外资金运作,保障其资金安全,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状态下,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通知》利于防范金融风险。《通知》填补了现行法规在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方面的空白,有助于防范风险,防止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成为资金非法流出入的渠道。《通知》要求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内资金往来按跨境交易管理,银行应按照跨境交易的要求,审核相关单证。为使这一规定落到实处,《通知》还要求银行应在此类账户前统一标识NRA,以使与其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银行能够准确判断账户性质,决定是否按跨境交易审核相关凭证。同时,为规范管理,控制风险,《通知》要求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余额纳入外债指标管理、不得结汇、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范围
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目前包括两大类。一是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二是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此类账户又可细分为以下三类:资本项目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保证类、收购类、前期费用类账户等,须经外汇局批准;与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性质相同且主要在境内使用的外汇账户,因需要结汇或者提取现钞,也需经外汇局批准;其他外汇账户,不需结汇或者提取外币现钞,用于国内外结算或者存储资金,因历史原因主要在外资银行开立,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由于离岸账户在《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因此《通知》不适用离岸账户,而主要规范境外机构其他境内外汇账户,既便利银行企业资金运营,又填补管理漏洞。但考虑到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其他外汇账户中,部分性质特殊的外汇账户如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等还有一些特殊规定,《通知》明确这些外汇账户如果有特殊规定的,首先适用特别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通知》办理。其他没有任何规范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则必须遵守《通知》的规定。
三、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统一标识
为对境外机构外汇账户进行明显标识,便利统计和业务办理,同时与离岸外汇账户(OSA外汇账户)区分并避免外界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之误解,《通知》将要求所有境外机构外汇账户必须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因全美步枪协会(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 of America)的简称也是NRA,我们考虑过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简称改为NRAc,但部分已经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银行认为,其现有系统采用“OSA三位字符+账户号码”这一结构,如采用NRAc四位字符的标识,需要改造其核心系统,建议标识改为NRA。经认真研究,同意银行意见,仍采用NRA标识。并且,从银行角度考虑,拟对实现标注NRA的具体方式不作统一要求。只要达到外汇资金的收付方能有效识别账户性质之目的,银行可以选择在账户号码前直接标识或者通过系统配对等技术变通方式标识NRA。
四、关于境外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
经研究,我们认为,除不纳入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外,《通知》其他条款均可适用于境外银行。根据我们对境内部分银行的调查,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主要是因资金清算需要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总体估算,此类账户总量较小,只与境外发生往来,国际收支已有统计,因此不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故无需特殊赋码,无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但《通知》的其他条款,如实名账户、加注非居民标志、与境外往来自由、外汇账户资金纳入外债指标管理,不得存取现钞、不得结汇等,均适用于此类账户。
此外,考虑到未来境外银行境内外汇账户在数量、金额以及用途方面可能发生的变化,为将来境外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预留技术空间,做好准备,我们同时要求境内银行在为境外机构开户时,要对境外银行和非银行的标识进行区分,但为减轻境内银行负担,对区分的方式不作统一要求。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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