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规章公开征求意见将获进一步规范。证监会20日公布《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总结公开征求意见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并确立为证券期货立法的成文工作制度,该规则将自2009年5月8日起施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规则进一步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原则,便于包括广大投资者在内的公众参与制订相关政策,将更好促进证券期货立法工作集思广益。
本次公布的规则首先设定了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证监会制定证券期货规章,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证券期货市场敏感问题的,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意见。
其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报刊等媒体上刊登,并按照要求报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门。起草说明应当阐明制定的背景、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设定的制度等。必要时,可以就征求意见涉及的事项,设计清晰、简洁的问题或者问卷供公众回答。征求意见稿修改或整合有关现行规定的,应当一并制作并公布修正前后条文对照表或者条文来源对照表,供公众参阅。
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提供意见反馈途径,公布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或者指定专门的意见征求管理系统,提供其详细网址。同时,延长了征求意见的时间,从以往的5-7天延长为15天,重要规章适当予以延长。
最后,试行规则对反馈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进行了强制性规定。要求征求意见办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纳、分析、研究公众反馈意见,形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告。对拟采纳的意见,报告应当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对于拟不采纳的意见,报告应当说明理由。在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或者签发规章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告。
据了解,证监会在证券期货立法领域率先开展了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并取得较好效果。自2002年就《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证监会大部分规章都向社会征求意见。2008年,证监会发布的七部规章中有六部采取了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占比高达85%。(记者 蔡宗琦 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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