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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责任加大 创业板有望成“高质量板”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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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就正在征求意见的修订版保荐《办法》,业界专家认为,延长持续督导期、实行信披跟踪报告制度,使得保荐人长期参与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对处于发展初期的创业企业将形成较大支持,从而有望使创业板成为具有较高治理水平、较高公司质量的上市公司板块。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高质量的保荐工作,对于提高创业型企业质量很有帮助。

再融资品种浮出水面

根据修订后的保荐《办法》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品种已经浮出水面,创业板上市公司既可发行新股,又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从规定看,至少增发和可转债两个再融资品种是明确的,定向增发自然也可以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解读说,在现有主板公司再融资“产品线”中,除上述品种外,还有配股、可转债、可分离债、可交换债和公司债的发行没有明确。相对而言,允许创业板公司配股的可能性较大,而在发债方面,由于现行规定对发行主体规模存在限制,因此创业板公司恐怕短期内还无法选择。“我觉得对于发债主体的限制还要保持,债券要还本付息,有安全性的考虑,要尽量具备一定的规模和主体资格。”刘纪鹏建议,短期内不必对公司债《试点办法》等进行调整。

申银万国投资银行总部执行副总经理周冰则认为,创业板公司享有与主板公司一样的再融资产品线应该“没有实质障碍”,但在具体要求上可以差异化。她预计,后续对于创业板公司的再融资,相关规定还有进一步修改的可能。

李大霄表示,创业板公司再融资产品线要随创业板发育逐步完善和细化,“要从简单到复杂,今后创业板慢慢成熟的过程中,逐一展开,如果一开始搞得太复杂,容易乱。”

发行改革、创业板发行、IPO重启孰先?

市场目前普遍关注发行制度改革、创业板公司发行上市和IPO重新启动三者之间的关系,鉴于发行制度改革是重启IPO的前提条件,则创业板发行与发行制度改革的关系,创业板发行与主板重启IPO的关系成为议论的焦点。

刘纪鹏认为,安排好上述三项工作的先后次序,是“很高的艺术”。他建议,在完成发行制度改革的前提下,“如果中小板重启IPO,可以排在创业板公司发行上市前;如果上海要先重启IPO,则要排在创业板公司发行上市之后。”他提出,在当前形势下,可以考虑提早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时间,从既定的8月提前到7月,这样在下半年,可以以每周5家左右的速度推进创业板公司发行上市,既能够增加供给防止爆炒,并在年底前实现创业板150家公司发行上市的局面,奠定创业板发展的基础,也能为主板重启IPO赢得时间。“当然IPO的重启也应该贯彻从小到大,从少到多的原则。如果是在大盘股上试验改革后的发行制度,风险比较大。”

投资者应理性定位创业板

创业板发审委的专家委员能否有效覆盖创新行业、技术和模式?对这个担心,李大霄回答说,尽管创业板的风险包括了技术风险,对企业的判断也确实考验发审委,但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绝对不能把投资成败寄托在发审委身上。“创业板发审委的设立,是因应创业板发审工作的权利和责任,而投资风险和收益却是投资者自行承担的。”因此,投资者要理性定位创业板,“创业板企业的风险总体高于主板企业,千万不要在承担更大风险的同时,又以更高价格介入创业板,综合考虑风险与成长性及由此带来的收益,理性定位投资,是成功与否的关键。”

单设发审委是改善“生产关系”

针对证监会单设创业板发审委,刘纪鹏评价说,在资本市场中,如果“生产力”是发行,那么发审委就是“生产关系”,一方面,生产关系的改善会促进生产力,另一方面,多层次的生产力又需要多层次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

“多层次的发审体制对于我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必要的。统一监管下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仅包括资质体系,也包括管理和核准体系。既然是统一监管,多层次的发审体制不仅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之中有充分的回旋余地,而且在不同的发审机构之间也会形成积极的分工协调,调整起来也不难,发审委之间不会恶性竞争。我想这一点,市场是会逐步理解的。”刘纪鹏说。(周翀)

刘纪鹏:“创业板投资者门槛30万”不可信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昨日表示,“交易结算资金达到30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创业板交易”的说法并不可信,创业板合格投资者恐怕应满足开户时间一年以上,并经过券商组织的相关测试等条件,同时,也不排除对保证金额度提出相关要求。

刘纪鹏在接受本报中国证券网“上证第一演播室”访谈时说,尽管不排除正在制定的创业板投资者准入规章对投资者保证金额度做出规定的可能,但他本人并不支持通过保证金规模界定投资者是否“合格”。“即便以5、6万元的标准界定,至少也有50%-60%的投资者将被挡在创业板外”,刘纪鹏说,如果通过保证金限定投资者,可能会影响市场参与的公平性。同时,由于我国创业板对企业的盈利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创业板公司已经开始盈利,是成长期而非创业期的企业,这一点明显区别于一些境外市场。“既然很多风险已经在上市前就加以控制了,所以考虑我国创业板公司的风险,不能简单地按海外无门槛或低门槛的创业板那样去考虑,设立资金门槛的问题还应再加以考虑。”

他认为,设定投资者开户时间的条件是合适的,开户时间一年以上,至少确保了投资者具有一年以上的股市投资经验;而通过券商组织的测试,不仅可以起到投资者教育的作用,让券商切实履行义务,同时也有助于券商落实销售适用性的原则,使产品匹配投资者的偏好和承受能力。此外,刘纪鹏建议可通过交易单位设置来控制风险,例如,可规定创业板交易每手200股、300股等。

刘纪鹏强调,无论创业板合格投资者门槛如何设置,投资者自行决策投资并享受收益、承担风险,“买者自负”的原则仍是根本。(周翀)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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