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当增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人数,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数量较主板有所增加。主要考虑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较小,数量较多,同时从审核工作出发,考虑将创业板发审委按5组划分和沿承每组7人的惯例。发审委委员组成结构方面,由于拟在创业板上市企业往往具有较新的技术或模式,发审委委员在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基础上,适当吸收熟悉行业技术和管理的专家,以体现创业企业审核要求。为此,拟将原《发审委办法》第六条修改为“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3、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创业板审核工作与主板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拟将原《发审委办法》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主要目的在于保持创业板发审委较强的独立性,提升专业水准。
此外,充分发挥专家讨论与审议的作用,是控制风险、改进信息披露质量的一项制度建设。按照主板的经验,创业板发审委要加强监督,健全工作规程,将发审委委员名单与上会企业名单公开,对委员实行必要的回避、承诺等制度,以确保形成高效、公正、廉洁的创业板发审委工作机制。
附件2: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在发审委中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规定。”
二、第六条修改为“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3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三、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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