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是否进行调整?
答:《保荐办法》中规定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既适用于主板市场,也适用于创业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保障发行人的质量。但考虑创业板公司处于成长期,业绩波动大较为常见,我会对《保荐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略作调整,即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规定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这是基于创业板企业业绩不稳定的特性作出的调整。
问:为什么要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并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
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板主要服务对象是自主创新型企业和其他成长性企业,其在发行条件、信息披露、持续监管方面较之主板存在差异,需要在统一的发审委制度之下,根据不同层次市场的特点设立单独的发审委,体现审核专业化的要求。因此,对原《发审委办法》第二条进行修改,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
同时,考虑到创业板审核工作的特殊性,拟对原《发审委办法》第七条进行修改,通过主板发审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的规定,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提升专业水准。
问: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人数及组成结构有什么特点?
答:考虑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较小、数量较多,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拟设35名,较主板25名增加10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仍保持5名,不做增加。同时,在组成结构方面,拟在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基础上,适当吸收熟悉行业技术和管理的专家,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
此外,针对创业板企业行业覆盖面广、技术和模式创新性强等特点,为切实提高审核质量和控制市场风险,中国证监会将考虑在发行审核过程中重视发挥行业技术和管理专家的作用,建立审核专业咨询机制。
问:如何加强对创业板发审委员的监督?
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会将健全工作规程,加强发审委委员的监督,提高发审委的审核质量。
首先,要求发审委委员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实行必要的回避、承诺等制度,以确保形成高效、公正、廉洁的创业板发审委工作机制。
其次,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第三,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对发审委委员违反发审委工作纪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对发审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责任编辑: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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