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所代理的证券公司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协 议、合同。
(二)代客户在相关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三)违反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区域佣金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以降低佣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客户。
(四)在执业过程中收取或接受客户任何款项。
(五)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所代理的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
(六)损害所代理证券公司、证券行业声誉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发展状况等因素选择是否采用证券经纪人制度。选择采用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和执业支持系统,以有效管理并支持证券经纪人执业。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通过培训等多种方法和手段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提高证券经纪人的执业道德水准、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增强证券经纪人的合规意识、服务意识和荣誉感、责任感。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处理与反馈机制,加强对证券经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证券经纪人的自身条件、特点和执业状况等因素,对证券经纪人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统一规范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内容、方式、途径。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经纪人提供统一制作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和有关信息宣传资料等,以支持证券经纪人执业。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做好信息查询工作,确保客户能够及时查询到证券经纪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客户回访工作,在回访过程中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了解和掌握。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做好客户对证券经纪人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向客户公布投诉电话等具体的投诉方式,对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订应急预案。发生证券经纪人重大突发事件时,证券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向监管部门和协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协会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并记入协会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三条地方证券业协会应当协助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做好本辖区证券经纪人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证券公司(以下称甲方)委托证券经纪人(以下称乙方)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以下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条合同应载明声明与保证条款:
(一)甲方已经监管部门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条件;
(二)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合同应载明甲方和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乙方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第四条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二)甲方和乙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不具有甲方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
(三)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乙方应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合同应载明乙方的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乙方的代理权限不得超出以下范围:
(一)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 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合同应载明乙方的执业地域范围、所服务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
第七条合同应约定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至少应包括: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 规定、自律规则,对乙方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2、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甲方有权制止;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
(二)甲方的义务至少应包括:
1、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对乙方进行执业前培训并 经测试合格后,为乙方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2、向乙方说明其报酬的计算依据、方法和结果;
3、为乙方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报酬;
5、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
6、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
纳。
第八条合同应载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至少应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获取报酬;
2、了解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
3、要求甲方提供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应培训;
5、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6、拒绝执行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乙方的义务至少应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市场声誉及合法权益;
2、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3、在合同有效期内,只接受甲方委托并专门代理甲方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4、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妥善保管执业证书并在证书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交回甲方。
第九条合同应载明,乙方在执业过程中,应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十)代表所代理的证券公司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协议、合同;
(十一)代客户在相关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十二)违反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区域佣金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以降低佣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客户。
(十三)在执业过程中收取或接受客户任何款项。
(十四)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所代理的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
(十五)损害所代理证券公司、证券行业声誉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合同应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报酬的计算方法应当明确具体。合同还应约定,除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且调整后有利于乙方外,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报酬的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合同应载明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款。
第十二条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三条合同应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