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自律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 提高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水准, 根据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提高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水准, 根据 《证券法》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 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要求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第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与所代理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经培训并测试合格后,通过所代理的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执业。
证券经纪人在签订委托合同前,应向所代理的证券公司提供必要材料用于资格条件审查,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 遵守所代理的证券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执业, 自觉维护所代理的证券公司及证券行业的声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守信。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法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二)勤勉尽责。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代理的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三)公平对待客户。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四)避免利益冲突。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 如无法避免, 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第八条证券经纪人不得从事与所代理的证券公司及客户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 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规则、流程、证券类金融产品特征与风险及各类业务合同等。
第十条证券经纪人应当积极参加所代理的证券公司和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 不断增强合规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执业道德、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
证券经纪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三章证券经纪人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 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 代理期间、 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在与客户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第十四条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如客户不愿或不便接受,证券经纪人应尊重客户的意愿。
第十五条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
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
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六条证券经纪人在所代理的证券公司授权范围 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相关活动时,应符合以下相应 要求:
(一)清晰、准确、客观地向客户介绍证券市场和证券 公司、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基础知识及业务流程,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理解“买者自负”原则,增强风险意 识,做好投资者教育。
(二)如实向客户传递所代理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 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金融类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得夸大、歪曲、隐瞒有关内容。
(三)在向客户传递所代理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金融类产品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时,应客观介绍相关证券类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明确提示客户注意投资证券类金融产品的风险。
第十七条证券经纪人应当诚实、公正、公平地对待客户,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代理的证券公司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 益得到优先对待。
第十八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引导客户到所代理的证 券公司办理开户等业务手续。
第十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严格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客户资料、信息以及所代理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证券经纪人对客户应当耐心、细致,认真听取客户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客户合理意见予以改进;遇有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时应及时向所代理的证券公司报告并协 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应在《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 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除不得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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