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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新规:发行人须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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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答问][创业板市场大事记][将专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强化资本市场对经济的支持][股市影响如何][受益股一览]

中国网3月31日讯 中国证监会31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筹备十余年之久的创业板有望5月1日起正式开启。

办法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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