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答问][创业板市场大事记][将专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人须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股市影响如何][受益股一览]
本报北京3月31日电 (记者许志峰)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创业板的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推出创业板能够为数量众多的自主创新和成长型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有利于强化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持,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暂行办法》发布后,证监会和交易所还将陆续颁布与《暂行办法》相配套的规则、指引,组建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和投资者介绍创业板特点和相关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创业板投资风险等。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后,证监会将根据《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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