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巨额浮亏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企业严守套期保值原则禁止投机
3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监管通知》),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出台《监管通知》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彻底清理所有金融衍生业务
问:为什么要加强央企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
答: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从事的高风险业务情况进行过全面摸底调查和清理整顿,多数中央企业能够按照国资委的有关要求,审慎经营,规范操作,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但也有少数央企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和投机心理,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风险失控。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汇率和利率波动幅度不断加大,个别企业金融衍生业务产生巨额浮亏,严重危及企业持续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
问:出台《监管通知》目的何在?
答:金融衍生工具是企业稳定收益、对冲风险、参与国际市场经营与竞争的有效工具,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滥用或运用不当则会放大风险,甚至造成灾难性后果。
出台《监管通知》,一是要求中央企业对已经开展的所有金融衍生业务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全面彻底清理。二是要求企业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对已开展或拟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的提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切实有效管控风险。三是要求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企业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与国资委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四是明确管理责任,对违规经营或发生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不得从事风险定价难测业务
问:有哪些具体的监管要求呢?
答:一,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明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必须得到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对于国家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并强调集团总部要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负责向国资委报备有关情况。
二,要求企业严守套期保值原则,禁止投机。企业要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并从经营品种、持仓规模、持仓时间等方面进行规范,尤其对持仓规模进行严格控制。
三,要求企业切实有效管控风险。企业要制定专项风险管理手册,建立规范的授权审批制度,开展第三方风险评估,加强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四,要求企业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专门机构专业化操作,企业应及时与交易对手核对,严格执行前、中、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慎重选择代理机构和交易人员。
五,要求企业定期报告。主要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发生重大亏损等重大事项要求3个工作日内报告,建立周报制度。
六,依法追究损失责任。企业要建立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违规事项和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启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问:如果央企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发生损失,责任如何认定?
答:对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或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责任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对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企业是否得到批准;二,企业是否严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对业务品种、规模、时间等进行控制和管理,是否存在投机行为;三,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控机制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管理混乱等问题;四,企业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对发生重大浮亏业务是否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止损;五,企业是否全面、真实、及时上报金融衍生业务开展情况和亏损情况,是否存在虚报、隐瞒或其他不配合监管工作的行为。
问:除了《监管通知》,国资委还有无其他措施?
答:第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机制,加强政策衔接,形成监管合力。第二,对央企上报的清理报告进行分析汇总,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第三,启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业务规模较大、风险较高、浮亏较多的企业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第四,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对央企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建立季报和年报制度,对发生重大损失、被强行平仓等重大事项的企业建立周报制度,对持仓规模和持仓时间等超过规定范围的建立备案管理制度。(记者 熊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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