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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两年跳槽两次将被取消资格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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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制度

配合《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修订,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从4月1日起将对基金经理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规则》首次对频繁变动的标准进行了具体量化,明确规定频繁变动工作岗位达两年两次者,将视为不适当担任基金经理者,不予通过变更注册。

《规则》对基金经理任职注册、变更注册和离职注销等做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聘任、解聘基金经理,应当申请办理基金经理任职注册、变更注册或离职注销手续。未按要求完成任职注册、变更注册或离职注销的人员,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任其担任基金经理或进行基金经理任职变更。

申请基金经理任职注册,需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关于基金经理任职条件的要求,其中包括通过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也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有关自律规则的情形;对于基金经理在任职公司内部变更以及离职,除管理基金不满一年即不再管理现有基金这一特殊情况外,协会不做变更或离职条件审核,可直接办理手续。

关于《规则》实施前已担任基金经理的人员,不再要求办理任职注册手续,但要求在《规则》实施后30日内通过其任职公司向协会登记其基本情况。

关于拟任职新产品的基金经理的人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基金产品的同时向协会申请办理拟任基金经理注册或变更手续。基金产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协会在核准之日正式办理基金经理注册或变更手续。

关于投资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社保基金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没有要求注册管理,但为便于全面掌握投资管理人员的情况,协会也将其纳入基金经理注册系统。

严密监控基金投资行为 斩断利益输送黑手

新修订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直指公平交易、“老鼠仓”等突出问题

在加强基金从业人员监管、引导基金投资管理人员有序流动的同时,新修订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直指公平交易、“老鼠仓”等目前基金投资运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人员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于2006年10月发布的《指导意见》,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随着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亟须对原有的《指导意见》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

强化公平交易监管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和基金行业的发展,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单一封闭式基金逐步扩展到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以及试水不久的专户理财业务,管理的资产类型不断增加。

业务范围的扩大,资产管理类型的增加,很可能将引发基金公司或从业人员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对不同投资组合、资产类型实行差别对待,进行利益输送。

出于对公平交易监管的重视,证监会于去年3月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这次新修订的《指导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了对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员公平交易的有关要求。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对于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资产和不同客户,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一视同仁,决不允许在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人员配备等方面,做出有失公平的安排;不允许任何机构和个人向公司索取未公开的投资信息。

为了有效监督公平交易,近几年相关机构已建立了实时监控系统,对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实行有效监督。而对于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公司,上述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会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严防利益输送等行为

随着唐建、王黎敏等“老鼠仓”行为的曝光,基金投资运作中的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问题成为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针对实践中已经出现的个别公司投资管理人员从事股权投资、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新修订的《指导意见》做出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实际上,对于基金投资中的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一直保持了高度重视,并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则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如充分依托交易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投资监控体系,严密监控基金的投资行为,防范利益输送。

同时,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法律义务,不得将自身的利益置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之上,不得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2008年,证监会依法查处了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的打击力度,证监会积极推动立法部门对《刑法》进行修订。在今年通过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已将“老鼠仓”行为纳入了刑事制裁的范围。

对于基金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决不姑息”。

《指导意见》还进一步加强了对投资管理人员通信的管理。同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再次强调,基金管理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外宣传管理,要始终突出风险揭示,不得为了基金投资和销售的需要,在媒体上违规发表片面言论,对个股、股指及行业热点进行预测,误导投资者。

此外,证监会在监管中十分重视风险揭示,要求在基金销售中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倡导销售适用性原则,严格禁止任何保本保收益、预测收益率等不当行为。“对于违反规定进行宣传,误导投资者的,证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该负责人表示。(记者商文)

 

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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