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前两月,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高达15亿美元,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进入中国的热情有增无减。德勤税务合伙人张宝云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随着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持续快速发展,如何建立既在法律上可行又在税收上优化的VC/PE投资架构和业务模式,密切关注中国不断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实际执行情况就显得尤为重要。
张宝云表示,现在进入国内的流动资金非常充裕,设立基金的手续越来越简便,特别是有些基金得到了各地政府的支持——部分地方政府为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较为超前的地方性规定。比如,北京市金融办等五部门在2009年1月20日联合颁布了京金融办[2009]5号文,该文件明确规定允许在京注册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从而为境外PE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地方性法律依据。她说,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下,VC/PE可以其在创投企业/股权基金中的全部出资为限,对创投企业/股权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按照其在创投企业/股权基金中的投资比例取得红利。将来可以通过在中国境内转让其所持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退出投资项目的目的,但需承担相应的中国企业所得税负。“北京金融办5号文在地方文件中是最新的,有政府支持的国内基金也在不断成立,而且成为重要趋势。目前,除了四川的绵阳产业基金,苏州、武汉也在和很多VC谈合作,特别是国外的基金。”
“目前,越来越多的境外VC/PE开始积极考虑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的人民币基金。”张宝云说,从现有情况看,在中国进行投资的VC/PE常常采取离岸基金形式。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5年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包括9号文、11号文以及75号文),另外商务部等六部委于2006年8月8日颁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使传统意义上的返程投资和红筹上市模式因审批程序繁琐等原因难以实施,从而给离岸基金对中国企业的投资和退出带来了一定影响,因此,VC/PE的兴趣可能转向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的人民币基金。
“国家正在起草《私募基金法》,估计今年会出台。”张宝云表示,《私募基金法》主要是对股权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进行规范,避免地方各行其是。她说,正在起草的全国性《私募基金法》基本内容包括:设立条件、设立形式、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注册资本要求、分多少次注资、相关税务、给予何种支持、与政策引导基金的关系等。“《私募基金法》不会单独出台税务政策,税务政策将由国税局另行制定。中外合作的非法人分别纳税的文件有可能取消或调整。”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出台的可能性也非常大。”张宝云介绍说,商务部10号文,即商务部于2007年1月发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最重要的意义是放开了此前对外资的限制,允许外资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但到现在已经快两年时间了,该办法仍未最终审定。“若该法案能够最终通过审议,则将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的有限合伙法不适用于外资企业,所以必须要等着这个办法出台。不可能不出的,国家也比较鼓励这一块。”
张宝云表示,国税局即将出台《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明确规定跨境股权转让需要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中国所得税。她说,根据此前的国税函发(1997)207号文,集团内重组可以按成本价转让,不用交税,其优惠政策只给外资。新所得税法实施后,这块内容一直没有明确。《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将取消207号文。“新办法比较复杂,要求有置换股份等很多条件来满足特殊重组,而且对内外资一视同仁。普通重组则有所区别,外资转让的税率是10%,中国法人转让的税率是25%。如果要做重组,特别是外资重组,就要尽快做,因为新文件可能不追溯调整。”
对于呼之即出的创业板,张宝云持乐观地认为,创业板如果出台,将对私募股权基金产生正面影响,对推动风险投资肯定是有好处的。她说,中小板、创业板可以为私募基金提供更多的灵活性退出渠道,使私募基金有更多投资选择。如果能开通创业板,无论对外资基金还是国内基金来说,这都是一个利好消息。
“目前应该不会出台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张宝云表示,信托投资方面,大的法规还没出来,很多法律性质、法律待遇都不明确,而税收政策的出台不会超前于大法。“对于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现在各方面的推动力度都不大,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现在可以做的只是境外房地产信托持有境内物业。”家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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