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海军中将:中国早晚要搞航母 嫦娥二号明年发射 嫦娥三号要落月 -全球股市两月蒸发4.5万亿 美股下挫 经济危机成美最大安全威胁 -外交部:中国从未做出取消空客飞机订购的决定 第二个投资团赴欧 -中国将制定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 推聘任制 -外交部回应兽首拍卖:事先不知情 / 答问 蔡铭超否认自我炒作 -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开幕/实录 -警方称境外黑社会向内地投3亿假币 养老等社保结余资金1.52万亿 -今年两会不审议4万亿投资 委员称与外国比中国看病不算难也不贵 -中国持有1.45万亿美元美国国债 占外储37% 人民币贬值压力加大 -质检总局称多美滋合格 "结石"病因成谜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将出台
首页>>保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3 月 04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第一百五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上一页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相关文章:
保险法修订:规范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内容
新修改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
保险法修订:签格式合同保险人义务更严格规定
保险法修订: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期限为两年
关注保险法:高管违法导致公司损失将承担赔偿责任
关注保险法“大修” 凸显六大看点
保险法修订草案加强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益保护
"不可抗辩条例"首次写入保险法 理赔难有望根治
刑法修正案 专利法 保险法 三部法律草案公布 向社会征集意见
《保险法》修订草案全文及说明
保险法草案首次明确保监会七大监管手段
保险法修订解决"投保容易理赔难" 拟增巨灾保险内容 可投不动产
图片新闻:
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开幕 贾庆林作工作报告[图/实录]
西藏自治区委员受中外媒体广泛关注[组图]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