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图片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数据库/周刊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山西屯兰矿难74人遇难 搜救结束未发次生事故 矿长被免职 组图 -八大振兴规划出炉 房地产搭末班车 拟取消二套房限制 内容保密 -人保部酝酿分行业推进工资改革 河北34大国企高管降薪20%-50% -国资委126.7亿注5家电力央企解困局 大用户直购电政策有望出台 -保监会将整顿规范银保业务市场秩序 券商佣金收入提前回归牛市 -央行将允许个人成立放贷机构 财政部专家:今年税收保持合理增幅 -2月信贷投放可能缩至5000亿 专家:信贷激增不排除少数企业套利 -缅甸森林大火侵入我国境内 云南腾冲火灾蔓延 3000多人现场扑救 -中国追索兽首遭敲诈 持有人要求达赖回西藏 或难逃被拍卖命运 -希拉里完成"传信之旅" 俄罗斯击沉新星号续:船长被俄方刑事立案
首页>>金融政策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9 年 02 月 23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项目建档、分项管理的原则,建立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和劳务项目的合同执行、施工进度、价款支付、对外付汇、税款缴纳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进行事后管理,审核其提交的报告表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其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进行认定。对于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税务机关应该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利用售付汇信息,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支付服务贸易款项的历史记录,以及当年新增发包项目付款计划等信息,对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实施监控。对于付汇前有欠税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缴纳,必要时可以告知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或指定外汇支付银行依法暂停付汇。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企业技术设备引进等项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有非居民参与的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对承包方和发包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常设机构判定、境内外劳务收入划分等事项进行重点跟踪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实施情报交换、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见附件8),以及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纳税情况实施税务审计,必要时应将审计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税务审计可以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审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境内难以获取涉税信息时,可以制作专项情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提出专项情报请求;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自动或自发情报,提交国家税务总局依照有关规定将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告知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税务当局;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必要进行境外审计的,可根据税收情报交换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一条 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见附件9),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实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关事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来源: 中国网
   上一页   1   2   3  



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将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司局级领导增设总审计师
中国将规范个人房地产赠与税收管理防范偷逃税款
中国一月份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增长超一倍
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就《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答问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全文)
国务院通过《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草案)》
解读《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
我国2006年度对外承包工程 中原油田第22位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全球累计营业额一千五百亿美元
图片新闻:
中国新型导弹驱逐舰以导弹武器为主攻手 威力更大[组图]
山西屯兰矿难74人遇难 伤者得到积极救治[组图]
更多 >>